國安系統機制滲透港府體系

Ying Chan
4 min readAug 19, 2020

09–07–2020 ,原載 《灼見名家》

剛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委員會7月6日舉行首次會議,晚上8點公布了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的國安法《實施細則》,同日刊憲,7日生效。國安法的文本顯示,國安委將會繼續發布類似的實施細則,同時會成立「有關機制」,像官方所言「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辣招陸續有來,港人要綁好安全帶,好好學習國安法,趨吉避凶了。

香港政府新聞處圖片

國安法為香港管治帶來的根本的變化

港版國安法為香港管治帶來的根本的結構性的變化,引進了一個嶄新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系統和機制,滲透原來的港府體系,層層扣緊。「國安」、「國安委」等名詞也將從此進入香港的話語。根據國安法文本,筆者整理了這個國安機制的內涵與從屬關係,製作了個圖表,給大家參考,歡迎指正。

圖示可見, 港區國安委是香港國安系統的核心, 根據国安法第十四条,其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國安委是在個超越香港政府管治和法院的機構:在港不受司法覆核,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上面有兩個「婆婆」:

  1. 向中央政府直接問責,接受中央政府監督;
  2. 接受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監督、指導。

另外,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會議, 從國安委內部進行「監督指導」。被中央任命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也出席了6日的會議。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地位在國安委之上,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

根據國安法,有待成立的還有種種協調機制,譬如國安公署與港區國安委之間、港府與有關國家安全有關機構之間的機制。政府部門譬如教育、憲制、都可以被認為與國家安全有關,需要成立有關機制。中國大陸2015年頒布的新《國家安全法》,列舉了18項國家安全領域,譬如:政治、經濟、金融、資源、糧食、科技、社會、文化、意識形態、訊息、宗教、民族、環境、海外權益等。以此類推,香港各個社會層面,都與國家安全有關,政府有關部門,都要成立有關的機制,

國安法種種條款的實施細則預料會陸續有來,市民、媒體要學習。國安法共66條,光是其中第43條的《實施細則》就長116頁,6日發布當天, 港區國安委同時還發布了這份 《實施細則》的附表6第20條《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長12頁。

《實施細則》和《指引》都有英文文本。 連結如下:

“Implementing Rules for Article 43 of the Laws of the PRC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KSAR”

“Operating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Application for Authorization to Conduct Interception and Covert Surveillance , Issued in Pursuant to Section 20 of Schedule 6 of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Article 43 of the Laws of the PRC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KS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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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 Chan

Journalist, educator, e-learning advocate , media consultant, professor & founding director (1998–2016) of the Journalism & Media Studies Centre at HKU.